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好友,一起合伙推销啤酒,后因双方合伙期间发生经济纠纷,原告王某某将被告王某起诉至金塔县法院,在庭审中,王某某陈述双方合伙期间仅口头约定投资各半,收益平分,风险共担,被告王某收取了部分货款,未向其交付,要求其返还货款,但原告只有口头陈述,再无其他证据印证。最终,因证据不足王某某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法官提醒:个人合伙首要的还是需要制定“游戏规则”,在个人合伙经营过程中,掌握经营和财务的人往往比较强势,需要用制度或者方法加以制约,否则个人合伙极可能因为矛盾重重而散伙,而个人的投资收益却无法得到保障。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而参照《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法官认为应当参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款来起草个人合伙协议,确立明确的“游戏规则”。(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