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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金塔县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患者:
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药费用补偿工作,根据金塔县医疗保障局《关于2020年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报及费用报销事宜的通知》(金医保〔2020〕15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补偿事宜告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凡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有2019年度发放的《确认函》或2020年和2021年发放的《金塔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就诊证》,且填写了《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外购药品申请表》并在2021年度县域外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门诊就诊未进行即时结报的,以及医疗保险新旧系统切换期内(2021年8月15日至2021年9月5日)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未报销结算的慢性病参保患者。
二、提交资料时间
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补助所需资料
补助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持《门诊慢性病就诊证》或《确认函》、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门诊医药费用发票、复式处方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手续到金塔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仅限城镇居民)及各乡镇卫生院(所辖乡镇的农村居民)办理报销手续。
四、补助要求
门诊慢性病医药费用补偿所提供发票处方时间范围为:2019年及2020年已鉴定的慢病患者:2020年11月21日-2021年11月20日;2021年新鉴定慢病患者:从鉴定次月1日起-2021年11月20日,不在此时间范围内的票据一律不予收取补偿。
小编重磅提醒:
2019年度被确定为金塔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患者待遇保障期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参保患者须重新提交相关资料到金塔县人民医院或金塔县中医院进行申报认定,否则待遇自行终止。
监制:魏全生 审核:耿金萍 编辑:柴 仝 撰稿:殷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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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玥 |审核:魏雯 | 监制:魏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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