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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十)
Q1
生产、销售伪劣一次性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液等防控疫情用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一次性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液等普通防控用品(相对专业医用器材),有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如酒精里面掺水;以假充真,如非“飘安”牌的冒充“飘安”牌出售;以次充好,如非“N9”口罩冒充“N9”口罩等行为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了维护社会安定,疫情期间此类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理,最高刑可处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Q2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劣质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等医用器材的承担什么责任?
生产、销售劣质医用器材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在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法应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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